重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15723129313
重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店铺信息
店铺名称
 :
重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店铺地址
 :
重庆两江新区
标签
 :
联系电话
 :
1572312查看
 :
1572312查看
QQ客服
773853034
重庆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06
价格:面议

重庆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纠纷

张涛律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现就职于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擅长于婚姻继承、房屋买卖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法律服务。成功代理多起诉讼案件,包括金融借款纠纷,离婚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噪音污染等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认真负责,获得当事人的赞许。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给付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

  • 重庆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纠纷